荃湾千色汇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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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租车位收费表 - 私家车 (收费最少以一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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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五 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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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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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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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 $30 |
时租车位收费表 - 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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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小时: $18 |
私家车日泊优惠 (08:00 -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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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
私家车及货车夜泊优惠 (20:00 -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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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小时免费泊车优惠
由即日起至另行通知,顾客于荃湾千色汇I或II以电子货币即日消费满指定金额,可获下列泊车优惠(只限荃湾千色汇I之停车场私家车时租车位)。而免费泊车优惠最多可累积两组商户发出的即日机印发票及相符之电子货币交易存根,恕不接受手写或以现金消费之发票。
优惠时段 | 电子货币即日消费满 | 免费泊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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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至日及公众假期 | HK$200或以上 | 1小时 |
HK$400或以上 | 2小时 | |
泊车优惠必须以即日机印发票及相符之电子货币交易存根换领
(最多可累积两组即日发票,顾客每次入车只可享免费泊车优惠1次) |
泊车优惠手续办理时间: 7:00am to 11:59pm
换领地点: 荃湾千色汇I 1楼礼宾部
*只接受印有荃湾千色汇商户名称、店址及发出日期的即日机印发票及相符之电子货币交易存根。发票副本、重印发票、手写发票、以现金消费的发票或只提供电子货币交易存根将不获受理。
条款及细则:
- 泊车优惠将直接记录于八达通上,持八达通者可直接驾车到闸口缴费出车;每次每张八达通只可办理泊车优惠一次。
- 顾客必须以电子货币消费方可换领泊车优惠。电子货币包括: 信用卡、易办事、借记卡、微信支付、云闪付、银联闪付、八达通、支付宝、Visa payWave、Apple Pay 、Google Pay、Samsung Pay、Tap & Go拍住赏、TNG Wallet、BoC Pay、HSBC Reward+、Payme、HKTVpay、Atome、OmyCard、TFPay及任何恒基地产旗下商场不时认可的电子货币 。
- 泊车优惠必须以即日机印发票及相符之电子货币交易存根换领。
- 本泊车优惠恕不接受下列之发票:(1)银行、展览场地摊位、地产代理公司发出之发票;(2)任何月结缴费发票:如手提电话、学费单、水费/电费/煤气费单;(3)八达通增值、使用及或兑现任何预售代用券(包括现金券、饼券、餐券、礼券、食品券、任何货品换领券、礼品卡、购物卡及会员卡等)及门券代售服务(如演唱会门券等)之发票。
- 若顾客所持之八达通已办理首一小时泊车优惠,及后消费累积满HK$400或以上,恕不可获补办二小时免费泊车优惠。
- 免费泊车优惠不可累积计算。顾客每次入车只可享其中一项免费泊车优惠。如顾客已办理出车手续,恕不可再获办理此项优惠。
- 泊车优惠不可兑换现金、不可累积及不可与其他优惠同时使用,包括日泊及夜泊优惠。
- 此项优惠只适用于荃湾千色汇I之时租停车场,所有荃湾千色汇II 及卸货区停车场均不能享有此优惠。
- 本公司有权随时更改以上规则及随时终止此优惠,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争议,一切以管理处职员之最后决定为准,顾客不得异议。
- 详情请向荃湾千色汇I 1楼礼宾部查询 (顾客必须同意及遵守以上规则,方可获得免费泊车优惠)。
- 此优惠数据有中、英版本,如有差异,一切以中文版本为准。
免责条款
版权声明
本网站内所载之内容受版权保护。除得到恒基租务代理有限公司及/或其他相关版权拥有人事先书面同意外,任何人不可下载、复制、复印、编辑、发表、提供或经任何渠道发布本网站或其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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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1. 阁下的私隐权利
恒基租务代理有限公司 (「我们」)在收集、保存、使用及传送个人资料时,尊重法律赋予阁下的私隐权利;而本「私隐政策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 旨在说明我们处理个人私隐的方法。我们的政策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条例」)。
以下将详细说明我们处理阁下之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方法,请仔细参阅及理解。本声明适用于我们的网站 (「本网站」)。我们有权按需要随时修订或另行更改本声明。
倘若本声明的英文本与中文本有任何抵触,概以英文本为准。
在本声明中,「个人资料」一词采用条例对该词的定义。
2. 个人资料的收集及使用
为向阁下提供各种服务及功能,我们将收集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号码、地址及电邮地址。阁下并非必须提供资料,但如阁下没有提供资料,有关服务及功能可能因此而不能向阁下提供。
我们可能会将阁下的个人资料作以下用途:
倘若阁下为13岁以下,向我们提供任何个人资料前,必须先征求阁下之家长或监护人之同意。
当阁下使用本网站时,"曲奇" (cookies / 小型文字档案)将会储存于阁下的电脑内。 "曲奇"只用作区间浏览/程式编写的用途。我们不会在此情况下向阁下收集任何个人资料。阁下有权选择不接纳"曲奇",但某些功能可能因此而无法使用。
3. 资料的披露
我们将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将阁下的个人资料保密,然而为了任何上文第2段所列的单一或多个用途,不论以下人士位处香港境内与否,我们可向以下人士转移/分派或与其交换阁下的个人资料:
除本声明明文表明或有事先同意外,向阁下收集的个人资料将不会向上列人士以外的任何第三者披露。
4. 与其他网页的连结
本声明只适用于本网站。倘若阁下按任何广告或连结其他网站的超连结,即会离开本网站而进入另一个位置。在浏览任何其他网站时,我们并不负责保护阁下的私隐、个人资料及可能受到的“曲奇”之影响,我们建议阁下应自行参阅该位置的私隐政策(如有)。
5. 网络纪录
当使用者登入本网站的主页时,为统计目的,该次登入将被计算在内并会加进本网站的总登入次数内。这些资讯不会识别阁下的个人身份。没有个人资料将会被收集。
6. 保安
除以上第3段所述外,阁下的个人资料,不论其储存方式,只可由我们授权及对我们有保密责任的雇员或承办商查阅。这些已获授权的员工及其承办商在被指派处理个人资料时,必须按指示遵守本声明。
7. 法律程序中个人资料的使用
阁下已明确同意我们可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追讨阁下拖欠的款项而须向阁下采取行动时,根据阁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识别阁下的身份并向阁下采取法律行动。
8. 阁下就个人资料的查阅及保存的权利
阁下可随时要求查阅及更正我们纪录中与阁下有关的个人资料。倘若阁下须行使任何应有权利时,可按以下地址联络我们,并在通讯中注明「保密」字样。我们在回应阁下的要求时,可能要求阁下提供某些有关阁下的详细资料,以确认阁下是有关资料所指的人士。在阁下提出要求后,我们须要并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力于40天内给予回覆,但我们可能因此而需向阁下收取合理费用。
9.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如任何人士 (1)要求 (a)查阅资料或更正资料;(b)查询有关我们的个人资料政策及做法的一般资料;及 (c)查询我们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及 (2)提出一般问题及投诉,应指明以下人士为收件人:
恒基租务代理有限公司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集团租务部)
(标上保密)
地址:香港中环金融街八号国际金融中心二期七十三楼
10. 资料的保留
除按适用的法例或合约的责任而须保留的个人资料外,我们只会在需要履行收集资料的目的之期间内保留阁下之个人资料。无需保留的个人资料将会被销毁。
1. 阁下的私隐权利
恒基租务代理有限公司 (「我们」)在收集、保存、使用及传送个人资料时,尊重法律赋予阁下的私隐权利;而本「私隐政策及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 旨在说明我们处理个人私隐的方法。我们的政策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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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跟进使用者在本网站上提交的意见、查询及投诉; |
(ii) | 跟进及处理阁下的申请、登记或订阅; |
(iii) | 监察本网站之运作及协助本网站之未来发展; |
(iv) | 了解使用者的需求以提供更佳服务; |
(v) | 汇编有关使用者之综合统计表以分析本网站的使用; |
(vi) | 用作内部管理、解决纷争及问题,以及执行使用条款; |
(vii) | 就有关行政上通知及通讯而联络使用者; |
(viii) | 为核实及记录身份而收集资料,并维持通讯录作联系; |
(ix) | 为使用者设计及向使用者提供及推广我们,以及恒基兆业地产集团及任何其附属、联营及/或关连公司的设施、服务及/或产品; |
(x) | 就我们,以及恒基兆业地产集团及任何其附属、联营及/或关连公司的设施、服务及/或产品之提供作出推广、改进及/或推展; |
(xi) | 向使用者提供有兴趣之资讯,例如有针对性之横幅、新服务及产品及其他宣传及市场推广资料; |
(xii) | 招聘及其他与人力资源有关之用途; |
(xiii) | 与我们,以及恒基兆业地产集团及任何其附属、联营及/或关连公司的投资者及/或潜在投资者沟通; |
(xiv) | 为遵守任何对我们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或在合理期望下我们应遵守的任何监管或其他机构的指引或实务守则;及 |
(xv) | 任何阁下同意及/或被通知之其他用途。 |
倘若阁下为13岁以下,向我们提供任何个人资料前,必须先征求阁下之家长或监护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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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料的披露
我们将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将阁下的个人资料保密,然而为了任何上文第2段所列的单一或多个用途,不论以下人士位处香港境内与否,我们可向以下人士转移/分派或与其交换阁下的个人资料:
(i) | 向我们提供有关业务营运的行政、电讯、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
(ii) | 恒基兆业地产集团及任何其附属、联营及/或关连公司;或 |
(iii) | 按对我们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要求或为了符合由监管或其他机构发出而我们应合理遵守的任何指引或工作守则而我们有责任向其披露资料的任何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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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如任何人士 (1)要求 (a)查阅资料或更正资料;(b)查询有关我们的个人资料政策及做法的一般资料;及 (c)查询我们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及 (2)提出一般问题及投诉,应指明以下人士为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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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集团租务部)
(标上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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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资料的保留
除按适用的法例或合约的责任而须保留的个人资料外,我们只会在需要履行收集资料的目的之期间内保留阁下之个人资料。无需保留的个人资料将会被销毁。